井喷事故案继续开庭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4-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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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名被告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成为法庭调查的焦点庭审持续至午夜

   本报重庆7月15日电(记者徐来 秦力文)今天上午近9点,距开庭还有半个小时,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厅内已经有数十人在等待了。他们中来得最早的是20多家媒体的记者及6名被告人的家属,还有四川石油管理局的部分职工。随后,法庭书记员、公诉人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各就各位。
  9点30分,随着女审判长唐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12·23”特大井喷事故案继昨日10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后再次开庭。
  今天公诉人的指控是,16H井的钻具组合中回压阀被人卸掉,导致井喷失控。而在井喷失控前,吴斌等6名被告人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12·23”特大井喷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
  法庭上,公诉机关首先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吴斌进行了法庭调查。吴斌今年40岁,中专文化,捕前系川东钻探公司二公司钻井12队队长、工程师。公诉机关通过在审判台一侧的电子显示屏,向法庭出示大量的书证和证人证言,其中出示的四组证据最为人关注:一、被告人吴斌的任职资格及其作为井队队长的总体职责;二、被告人吴斌在井喷失控前,在井控装备中的违章事实;三、作为井队队长的吴斌在井控作业中,特别是在井喷和井喷失控后的违章事实;四、出示国务院事故调查专家组的事故报告,认为吴斌违反有关规定,是导致井喷事故的直接原因。
  公诉人在宣读对吴斌的指控时,被告人吴斌目不转睛地盯着电子显示屏,随后对检方上述指控提出异议,他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吴斌不应承担“未履行职责”的责任。
  第二名被告人王建东出身石油世家,今年只有34岁,他毕业于西南石油学院钻井专业,后被分配到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技术研究院工作。曾任钻井工艺研究所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开县罗家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针对王建东身为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16H井现场技术组负责人,同时也负责作业安全,却违章忽视回压阀在钻井安全中的重要性,指令卸下原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防井喷装置,导致井喷失控的事实,检察机关对他作了指控。王建东在法庭调查时,否认下达过自己卸下原钻具组合中回压阀的指令,同时他认为钻具组合中是否必须安装回压阀及对回压阀的作用提出了疑问。
  此后,法庭分别对宋涛等另外4名被告人在钻井作业中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进行了法庭调查。
  23点55分法庭宣布休庭,明天继续开庭。

 


        灾后200天———重访开县井喷事故现场

 

  从2003年“12·23”那个黑色的日子算起,到中国石油开采业最大的责任事故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坐上法庭被告席,已经过去200多天了,事故发生这么久之后,井喷事故现场、重庆开县高桥镇的情况怎么样?群众的生活怎么样?石油公司16H井重新开采的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了吗?空气还有没有污染?带着这些人们关注的问题,记者今天再次来到开县的井喷现场。
  重庆开县高桥镇这个原本默默无闻的小镇,如果没有这次井喷事故,也许它在全国永远也不会有如此高的关注度。然而,对于居住在高桥镇附近的村民来说,这个“知名度”是用他们亲人的生命换来的。深山里农民们的生活似乎早已恢复了往日的平静,但200多天后,当记者采访这里的村民时,他们仍回避着那个让他们痛苦的话题。

  一

  一位妇女家里有9名亲人在这场事故中遇难,记者见到了她现在的家庭成员。她没有回答记者有关那场灾难的提问,倒是当时还没“嫁”到这里的丈夫心直口快,他说,当时她与儿子病了,住在医院里,这才侥幸躲过了这一劫。她的家人都没有了,只剩了她和儿子。现在,她与他组成了新家,一家人刚从朋友那里回来。
  大约3个月前记者到这里时,田里的庄稼好像没人料理,记者当时问起,他们说,谁还有心思弄庄稼,家家都忙着办丧事、要赔款。现在,所有的迹象都表明,村民们已经开始从事故的阴影中走出来,继续自己的生活了。
  村里几乎所有家庭都有着相同的不幸。“这里没人啦,”一名村民对记者说,“现在的人都是出事后才回来的。”这里盖了不少新房,但每家都一样,所有的房子几乎都空着,只有少数几间房有人住。对于正在进行的“12·23”案的审理,除了极个别人外,村民们几乎众口一词地说,他们不知道造成那次事故的责任人现在正在法庭受审。“谁也没通知我们呀!”一名村民表示。但当记者问起,如果他们知道这一信息,他们会不会去旁听时,他们又都表示,太远了,去不了。
  对于不到千米之外又高高竖起的石油钻井架,村民们并不特别在意,仿佛那是他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二

  村民们不在意,石油钻井队呢?他们在不在意?他们会不会从中汲取教训呢?
  与村民们对此次审理“12·23”重大责任事故案的漠不关心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石油钻井队对此次审理十分关注。现任16H井钻井队长对本案的6名被告人十分了解,对他们被指控的内容也十分清楚。他说,因为这些人都是他们的同事,所以他们对案件的审理十分关注。
  这名钻井队长对新开钻的16H井的安全保障措施十分自信。他说,为了切实保证不再发生新的悲剧,新的16H井加装了几处保障措施,安装了新的安全闸门。他说,现在钻井队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这名负责安全工作的同志还负责钻井现场的环境监测。同时,管理局的领导也对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反复叮嘱,要求钻井队注意安全保障。
  记者在拍摄新竖起的石油钻井架时,保安过来要求记者出示证件。据说,这也是安全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

  井喷事故已经过去,新的16H井也安全了。可是,过去已经泄漏的硫化氢会不会造成大气污染?它们对现在还在事故发生现场的人会不会有影响呢?
  3个月前,记者来此地时,灾区路边的芭蕉叶都枯黄了。不少地里的庄稼也显现出异常的绿。今天,记者沿途见到,芭蕉已长出了新绿,地里的庄稼也与别处没有什么不同。记者采访村民时,他们都说,那气来得快,去得也快,没几天就没事了。
  资料显示:硫化氢为无色气体,嗅起来有臭蛋味。易溶于甲醇类、石油溶剂和原油中。人体对硫化氢主要经粘膜吸收,皮肤吸入甚慢。人在吸入1000毫克/立方米后,几秒钟后就会出现急性中毒,呼吸加快后因呼吸麻痹而死亡。硫化氢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它易溶于水,因此,在空气中很快会溶于水而稀释,最终达到不能危害人体的程度。
  井喷事故已过去200多天了,村民们已经开始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事故责任人也将受到应有的审判。但“惩罚不是目的,是为了不再发生这样的事,是为了警示后人。”参与此案的一名法律工作者对记者说。



 

        谨防“导火索效应”

———关于“12·23”特大井喷事故案的反思



  如果将“12·23”特大井喷事故当成一个极具杀伤力的炸药包,那么,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六名直接责任人的接连失职就是点燃炸药包的导火索。
  如果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罗家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王建东,严格执行在钻柱上始终安装钻具内防喷工具回压阀的有关规章制度,不违章决定卸下原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防井喷装置,那么井喷事故就不会发生;
  如果身为钻井队井控管理人员的宋涛,不违章执行王建东的决定卸下回压阀,那么就不会埋下事故隐患;
  如果钻井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吴斌能准确掌握生产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勒令整改,那么这一重大事故隐患就能及时得以控制和消除;
  如果钻井12队副司钻向一明不违反操作规程,在起出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一次,致使井下液柱压力下降,那么就不会造成溢流并导致井喷;
  如果录井房值班员肖先素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向一明的严重违章行为并报告,那么这一重大事故隐患还能在最后时刻得以补救;
  如果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和井控总监、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能审时度势尽快组织实施点火,将硫化氢有毒气体充分燃烧,那么就不难造成这次事故的扩大和恶化。
  很显然,这六个“如果”构成了一个紧密的链条,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链条被斩断,那么“12·23”特大井喷事故就有可能避免发生,就不会有243人被高浓度的硫化氢天然气夺去生命,也就不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的严重后果。可令人悲哀的是,这个链条被麻痹和过失紧紧串起,最终成为引爆特大安全事故的导火索。
  这种由多个环节的过失而共同造成特大事故的现象,我们不妨称之为“导火索效应”。回顾近十年来我国在各领域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无一起不存在“导火索效应”。远的如1994年的克拉玛依大火,近的如今年年初的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每个环节,就不难发现,只要有一个环节不出现失职,那么这些事故就可以避免,可遗憾就出在偏偏每个环节都出现了失误,每个环节都充当了导火索的链条!
  有科学家做过实验,如果将烟头扔在铺满纸屑的地板上三十次,能引起火灾的概率只有一次,而这一次也还要有其它的因素存在,如气候干燥、室内温度过高、没有预警设备不能及时发现险情、周围有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等等,这也就是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多么轻而易举,只要能避免形成“导火索效应”,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并不是天方夜谭。
  那么,如何防止产生“导火索效应”呢?
  制度建设当然是最为重要的保障。但是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制度的作用而忽略作为制度的执行者与监督者的人的能动因素的话,那么制度就仅仅成了一种事后的处罚工具,而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后再怎么问责,再怎么追究责任也无法挽回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仍以本案为例,由六个环节构成的“导火索”的最后引爆原因,并不是制度设计上的漏洞所致,相反,悲剧恰恰是在六个直接责任人的麻痹与大意中发生。
  我们将制度上的漏洞称为制度上的瑕疵,而将人的麻痹与失职称为主观上的过失,二者比较而言,制度上的瑕疵似乎比主观上的过失更好寻找原因与对策。在本案中,造成六个犯罪嫌疑人失职的主观原因就各不相同:持侥幸心理者有之,如王建东、向一明、吴斌;碍于面子不好意思坚持原则者有之,如宋涛、肖先素;瞻前顾后怕丢乌纱者有之,如吴华……当然,导致六被告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麻痹大意的主观原因还有很多,其中头脑中没有或者没有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有了这种分析,我们的结论就有了基础。要搞好安全生产,谨防“导火索效应”的产生,消除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除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外,加强对相关人员的道德情操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仍是最为重要的方面。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安全生产重于泰山!这不是两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应该成为根植于每个生产者、管理者心中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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