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出席,并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所规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数量以上年度12月31日注册登记统计数字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和佛山市司法局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