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经 费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六十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上缴会费。
第六十一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协会费;
(二)开展工作调研和业务研讨;
(三)协会各项活动支出;
(四)上级律协、主管部门和本会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
(五)律师工作宣传;
(六)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和出版刊物;
(九)本会党组织活动支出;
(十)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十一)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二)秘书处办公经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十三)经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会费的年度收支情况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财务委员会审查后,由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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