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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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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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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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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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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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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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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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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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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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律师死亡的;
2.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
3.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4.指导律师受到行政处罚的;
5.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6.因其他正当原因确需变更指导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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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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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变更指导律师申请表》原件1份;
2.《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原件1份;
3.《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原件1份;
4.《指导律师执业年限及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原件1份;
5. 原指导律师因故需要办理变更的相关凭证复印件1份;
6.原指导律师签署的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即《佛山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工作日记表》《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各1份。
以上材料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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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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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人员须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2.律师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后,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律师协会提交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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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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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面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2.市律师协会在收到申请变更书面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批准变更指导律师的,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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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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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dlawyers.net/ “办事指南”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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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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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律师协会实习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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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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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彭飞帆,联系电话:0757-833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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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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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材料:每周一、周二;增补材料:每周三。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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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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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5号磐石大厦一座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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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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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向市律师协会提交变更申请材料,期间的实习时间无效,不能计入实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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