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律师依法辩护,未成年犯二审减刑期三年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9-08-14 00:00:00
前不久,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宁慧芹律师在接受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办理未成年被告人莫大尉涉嫌绑架二审案件的过程中,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提出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二审改判莫大尉的刑期减轻三年。
该案未成年被告人莫大尉因犯绑架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七年。法律援助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词》指出:该案一审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调整了绑架罪的量刑幅度。我国刑法原来规定的绑架罪最低刑期为十年。根据司法实践中绑架罪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复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了一个档次,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这样更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此类犯罪。因此,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期已由十年降为五年。本案被告人莫大尉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建议对其适用新设置的刑罚档次,根据修正后条款来量刑。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辩护律师提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故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对被告人的量刑部分,改判莫大尉的刑期为四年。
本案经二审改判,未成年犯莫大尉的刑期减轻了三年,为未成年犯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了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