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进村居之——用心调解促和谐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2-09-12 00:00:00
【字体:
        2012年9月4日,通法正承所的曾佳律师与同福社区居委会的邵主任等一行四人来到该社区某栋303房内,参与一起居民纠纷的调解事件。
        事情起因如下:李先生于1999年自开发商处买了两套商品房(301房和303房),这两套商品房位置相邻,在中间处有一露天阳台。当时开发商口头承诺将该露天阳台供给李先生使用,后李先生在该阳台上盖上了凉棚,因该层其他住户并未使用该露天阳台,因此也未阻止李先生的行为。2010年,李先生将这两套房中的303房出售给了欧先生,当时对该露天阳台的使用权并未作任何书面约定。现在欧先生想在客厅里面安装空调,而客厅外墙恰好是露天阳台的其中一面墙壁,李先生不同意欧先生在其露天阳台上安装空调,欧先生与其沟通未果,遂求助于居委会的调解行动。
        9月4日下午两点半,曾佳律师等一行四人前往李先生和欧先生的住所,通过分别与他们进行沟通,了解到事情的基本情况,并对该露天阳台进行了实地的观察。事实上,不管是根据《物权法》上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还是其关于建筑物公有部分的权利义务规定,欧先生都有权在其客厅中安装空调。考虑到李先生年纪较大,曾律师等人在与李先生进行沟通时,对法律上有关业主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问题采用了较为通俗的说法,并且给老人分析了利弊,最终,在曾律师等人的共同努力之下,李先生同意让欧先生在露天阳台上安装空调,同时,欧先生也表示,以后老人有任何需要,都可以找他们帮忙。最后,李先生还接受了欧先生的邀请,去到欧先生家喝茶聊天,调解行动圆满成功。
        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只要邻里之间和谐共处,互相关心爱护,和谐家园将不再遥远。
打印本页面
分享到:
主办单位:佛山市律师协会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5号磐石大厦一座五楼
邮箱:fslx@fssf.foshan.gov.cn
广东省通讯管理局 粤ICP备12057500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355号
技术支持:法智时代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