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法律将同时作出修正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4-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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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部法律将同时作出修正


  8月23日包括公路法等9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向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提出方案:对公路法等9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予以取消或调整。
  这9部法律包括: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和学位条例。其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现行公路法规定,机动车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草案删除了后一款规定。
  ———删去了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删去了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规定。
  ———删去票据法关于“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规定。
  ———删去拍卖法关于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规定。
  ———将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为备案。
  ———现行渔业法规定: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草案将其修改为审定后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现行种子法规定:“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草案删去了其中关于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定。草案还删去了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的规定;删去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收购珍贵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规定。
  ———删去了现行学位条例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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