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平涉嫌故意杀人被判无罪案
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 由:故意杀人
受 援 人:余某平,男,1979年2月生,湖北省建始县人
承办单位: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黄国根 律师
案情简介:2002年7月14日晚,余某平因怀疑王金伟偷其手机而发生争执,并将王交由南海区里水镇建帝鞋材有限公司值班室的保安看守,王先后两次逃跑未果。7月15日凌晨五时许,王第三次逃跑,余某平、余某成在公司锅炉房内找到王,合力将王按倒在地,用手捂嘴,用铁丝勒颈,致王死亡。之后两人将尸体抬到配电房侧的小巷,由余某平伪装了王跳墙摔下的假象。
余某平于案发当日被羁押,7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刑事拘留,8月13日被批准逮捕。2003年4月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余某平不服上诉,2004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承办经过:2004年11月8日,黄国根律师接受佛山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该故意杀人案重审一审的指定辩护人。该案定于11月16日开庭,黄律师按常规到法院阅卷、复印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越研究材料越觉得有蹊跷,公诉机关的证据除了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有限的几份认罪口供外,其他证据都无法确凿指证被告人余某平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什么在案发五天内两被告人在有罪供述中对犯罪事实的描述相差会很大?为什么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为什么侦查机关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在2002年7月19日拘留两被告人后直至8月13日才将二人送至看守所?
这为慎重起见,黄律师按律师所的办案规定,把本案提交律师所全体律师讨论,大家都认为指控被告人余某平故意杀人罪的证据非常单薄,无法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同意本案可以作无罪辩护。
经过深思熟虑,黄律师拟了三点辩护意见:一是本案被告人对自己有罪的口供与其他证据不能互相印证,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二是通过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余某平没有作案时间;三是侦查机关获取有罪供述的程序有瑕疵。
重审一审判决认为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余某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余某平不服提起上诉,并写信给黄律师盼望能再次获得援助。
2004年12月,该案二审继续由黄律师承办,黄律师六下看守所会见余某平,又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多次督促省高院尽快审判。2006年2月16日,余某平涉嫌故意杀人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作为广东省高院死刑案本年第一个进行庭审的示范庭,由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旁听该案,终于开庭审理。黄律师除坚持一审中的辩护意见外,还补充指出提取的作案工具、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血迹的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均无法证实余某平到过现场。
承办结果:二审法院采纳了黄律师的余某平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还指出该案还存在被害人被害时间无法认定、作案工具的认定依据尚不够确实、第一作案现场无法确定,作出余某平无罪的终审判决。黄国根律师通过两年的不懈努力,九次会见被告人,无数次的研究案情,终于保护了蒙冤四载的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
(佛山市法律援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