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真相买下“凶宅”,卖方欺诈撤销合同

发布时间: 2008-10-30 00:00:00

        2007年9月,四川省成都市的李某经某中介公司向刘某夫妇购买一套二手房,成交价为31.8万元。当年10月,支付全部房款后的第二天,李某请装修公司进屋装修。一位邻居告诉他,三年前房子里曾发生碎尸案。李某顿时毛骨悚然,此消息后被辖区派出所证实。

  李某多次找刘某夫妇商量退房事宜,均遭到拒绝。李某只得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退还购房款。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理认为,当前房屋价值,实际上是由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综合因素构成。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的凶杀碎尸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根据价值规律及现实生活实际,发生过凶杀碎尸事件的住宅,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依据人们现实生活的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的忌讳而大大贬值。因此,房内曾发生凶杀碎尸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刘某夫妇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李某告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碎尸事件的事实。

  由于刘某夫妇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就构成欺诈,法院遂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向刘某夫妇退房,刘某夫妇向李某退款。同时,由于李某订立合同时没有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对纠纷的酿成亦有一定责任,故其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摘自6月19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