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成员到中山、江门开展业务交流

发布时间: 2008-11-17 00:00:00

 

        11月5、6两天,我会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处有关人员一行9人在会长植锦泉、委员会主任张家鉅、副主任黄进广、李强的带领下,到中山、江门两市律师协会开展业务交流。中山市律师协会执行会长张天国、律师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卢大文、梁永基主任,江门市律师协会会长张杰、律师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刘荣均副会长、许柄权、邝日勇主任及两市秘书处同行热情接待我会业务交流学习团一行。围绕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的开展及操作中的一些问题,我会与中山、江门同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交流,两市的工作为我会提供了很好的经验,达到了相互学习、相互了解、相互促进的效果,三方在探讨与交流中达成了共识。

        我会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与中山、江门同行主要探讨与交流的议题有如下几个:

        一、在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案件前,先听取律师评议组对该案的意见,认为构成违法违规的,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再开会研究处理,此种做法我们能否在工作中适用的问题。探讨与交流中认为:目前,有些律师协会为更客观地做好对违法违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处理工作,由律师报名,在律师中组成评议团,每一宗案件先交由从评议团中随机抽出的数名成员评议,认为构成违法违规的,再交由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开会研究处理。这个做法,对构成违法违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处理,能更体现民主、客观、公平、公开、公正,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数量多的律师协会,采取这个做法,处理案件的时间会长一些,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是律协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是个工作机构,而评议团成员不是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成员,存在参与案件第一关的讨论决定是否合适的问题,需要有规定明确关系。探讨中,三地觉得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数量不大的律师协会,还是采取由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讨论案件,对构成违法违规的进行处理比较符合实际。

        二、对于实习律师单独办案的处理问题。在探讨与交流中,三地最近都发生过实习律师单独办案的投诉,一致认为:实习律师单独办案,是违规行为。要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在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移交律师协会前,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移交律师协会后,应由律师协会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江门在前由司法局对一名单独办案的实习律师作了处理,当时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尚未移交律师协会,中山最近由律师协会对一名单独接案的实习律师进行了处理,由于律师协会已经接收了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两地对违规实习人员的处理都收到教育惩戒的效果。为我会提供了经验。

        三、对于匿名投诉是否展开查处的问题。探讨与交流中认为:匿名投诉按规定可查可不查,但对于一些事实比较清楚、反映情况真实、牵涉到行业稳定、影响行业发展和行业利益的、影响社会稳定的投诉,协会也要积极开展查处,证据确凿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我会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成员在与中山、江门同行的交流学习中,还围绕大家关心的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架构、日常工作的开展、工作规则的建立与律师业务发展后涉及到如何界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等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各委员对中山市律师协会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制订的《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工作规则》很感兴趣,觉得这个规则对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开展具有实际意义,使我会得到了很好的借鉴,表示要学习中山、江门同行的工作经验,努力促进我会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