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8年11月,村民甲一家人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甲的邻居乙主动来帮忙。甲婉言拒绝乙的好意,但在乙的一再坚持下,甲也就没再反对,并且给乙提供了建筑工具。在房子建到第二层时,乙失足从二楼顶跌下,摔成重伤,花去医疗费15000多元。事后,乙要求甲承担医疗费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56700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甲工地上做工是义务帮工行为,所受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事故就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由于意外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
义务帮工的法律特征:
1、具有无偿性。即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任何报酬,如果帮工人要求对方支付报酬,不管该报酬是以金钱方式、劳务方式或其他方式体现出来,则彻底改变义务帮工的无偿性属性。
2、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
3、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帮工行为没有表示拒绝,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
4、义务帮工是单务合同。即在无偿帮工法律关系中,仅要求帮工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不需要对方负担给付义务。亦即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提供帮工不需要被帮工人提供某种给付为对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由于帮工活动的无偿性,被帮工人有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帮工工具,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基于这一点,帮工事故应该归类于特殊侵权,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被帮工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或损害是因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
(本文作者李君友,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级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曹贻功,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