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来所金三宝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黎景全醉驾案”死刑改判无期

发布时间: 2009-09-16 00:00:00

        2009年9月8日上午8时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黎景全醉驾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黎景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发生于2006年9月16日,黎景全酒后驾车导致发生两死一伤的惨剧。
2007年2月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黎景全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8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维持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9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刑一复字第42591327号刑事裁定,不核准黎景全死刑,并撤消(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在本案重审阶段,古今来律师所金三宝律师受佛山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黎景全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黎景全及调阅相关案卷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
        该案与四川“孙伟铭醉驾案”于同一天作出终审判决,均由死刑改判无期。两宗“醉驾案”的改判既符合“慎杀、少杀、罪刑相适应”的刑事政策,又达到了惩罚、教育相结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