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部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将于3月1日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 2010-02-26 00:00:00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在广东全省正式颁布实施,这也是全国出台的第一部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73条。其中大部分内容是对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细化和补充,结合广东省的实践情况对《政府采购法》授权地方立法规定的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为了着力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社会普遍反映的效率低、价格高、质量差、容易滋生贪污腐败等问题,《实施办法》创新性地提出了协议供货采购简易程序,明确规定了采用电子平台实施采购的程序和要求,简化了采购环节,提高了采购效率。

  《实施办法》通过提高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加强价格监测,保证协议供货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等制度的设置,以推动解决价格高的难题。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实施办法》进一步创新了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评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供应商对审查和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或者废标申请。

  突显对环境保护与自主创新的支持

  《实施办法》突显对环境保护与自主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为增强可操作性,《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

  在今天(2月25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欧斌透露,今年,省财政厅将把贯彻施行《实施办法》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加大改革力度,完善制度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做好制度衔接,对照《实施办法》全面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性文件清理和修订工作。一方面对现有政府采购制度性文件进行修订,使之与《实施办法》相一致;另一方面围绕《实施办法》,出台更具操作性的管理办法。目前已汇编完成了一整套《实施办法》工作规范,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和政府采购标准文本格式三大部分共15个配套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以《实施办法》为框架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

  二是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据介绍,目前我省省级和佛山、湛江、韶关等11个市政府采购工作已上线运行,成为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竞争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接下来,将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择优试点、试点先行”的原则,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实施推广工作,完善电子采购平台功能体系,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采购过程的透明化操作和全过程监控,提高采购效率,真正实现“阳光采购”。

  欧斌表示,《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推进广东省财政支出体制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据了解,《实施办法》于2009年11月26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是我省近十年来颁布的首个财政地方性法规。

                         来源:南方网